黑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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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增加30元/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增加30元/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