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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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为:
(1)拟经营兽药的单位,向市畜牧局医政药政科提出申请,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含申请经营兽药品种及仓库设备等内容。
(2)在受理申请后,需提供有关资料。
(3)收到《兽药经营许可证》批件后,到当地办理有关营业执照等手续,方可营业。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由申请者签署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1份。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不小于4寸,画面清晰可见)、操作流程等文件。
4、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
5、员工身份证双面复印、健康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核对原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取消食品流通许可证,新申请的因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当地食药局办理。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等。
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申办停车场许可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机动车停车场申办审批表;
2、建审验场合格证明书;
3、建筑物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
4、停车场的设置车位、标志牌、进出口等硬件设施的施工设计图及交通组织图;
5、办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红线图"的复印件,或与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关系证明和用地协议;
6、申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7、法人授权停车场责任人的证明;
8、管理员登记备案表;
9、责任人和管理员身份证、暂住证的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二张。(注:所有复印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拟经营兽药的单位,向市畜牧局医政药政科提出申请,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含申请经营兽药品种及仓库设备等内容。
(2)在受理申请后,需提供有关资料。
(3)收到《兽药经营许可证》批件后,到当地办理有关营业执照等手续,方可营业。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由申请者签署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1份。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不小于4寸,画面清晰可见)、操作流程等文件。
4、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
5、员工身份证双面复印、健康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核对原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取消食品流通许可证,新申请的因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当地食药局办理。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等。
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申办停车场许可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机动车停车场申办审批表;
2、建审验场合格证明书;
3、建筑物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
4、停车场的设置车位、标志牌、进出口等硬件设施的施工设计图及交通组织图;
5、办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红线图"的复印件,或与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关系证明和用地协议;
6、申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7、法人授权停车场责任人的证明;
8、管理员登记备案表;
9、责任人和管理员身份证、暂住证的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二张。(注:所有复印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