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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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经由制造身体上的痛苦,或经由控制身体,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为之惩罚。教师体罚学生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按照侵权的规定,给与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