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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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对公司有以下六个影响:
1、股票回购与股票发行相反:股票发行被认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号。如果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股价被低估,通过股票回购向市场传递积极信息。股票回购的市场反应通常是提高股价,有利于稳定公司股价。如果回购后股票仍被低估,剩余股东也可以从低价回购中获利;
2、当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明显超过投资项目所需的现金流时,可以利用自由现金流回购股票,有助于提高每股利润水平。股票回购减少了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降低了管理代理成本。通过股票回购,管理层试图让投资者相信公司的股票具有投资吸引力,公司没有将股东的钱浪费在收入不佳的投资上;
3、避免股利波动的负面影响:当公司剩余现金暂时或不稳定,不确定长期维持高股利政策时,可以在维持相对稳定股利支付率的基础上,通过股票回购发放股利;
4、发挥财务杠杆作用:如果公司认为股权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比例较高,可以通过股票回购提高负债率,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有助于降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虽然发放现金股利也可以减少股东权益,增加财务杠杆,但在相同收益的情况下,每股收益是不同的;
5、通过股票回购,可以减少外部流通股的数量,提高股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被收购的风险;
6、调整所有权结构:公司回购的股票可用于交换被收购或兼并公司的股票,也可用于满足股权证持有人认购公司股票或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公司普通股的需要,也可用于执行管理层和员工的股票期权,避免发行新股稀释收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股票回购与股票发行相反:股票发行被认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号。如果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股价被低估,通过股票回购向市场传递积极信息。股票回购的市场反应通常是提高股价,有利于稳定公司股价。如果回购后股票仍被低估,剩余股东也可以从低价回购中获利;
2、当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明显超过投资项目所需的现金流时,可以利用自由现金流回购股票,有助于提高每股利润水平。股票回购减少了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降低了管理代理成本。通过股票回购,管理层试图让投资者相信公司的股票具有投资吸引力,公司没有将股东的钱浪费在收入不佳的投资上;
3、避免股利波动的负面影响:当公司剩余现金暂时或不稳定,不确定长期维持高股利政策时,可以在维持相对稳定股利支付率的基础上,通过股票回购发放股利;
4、发挥财务杠杆作用:如果公司认为股权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比例较高,可以通过股票回购提高负债率,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有助于降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虽然发放现金股利也可以减少股东权益,增加财务杠杆,但在相同收益的情况下,每股收益是不同的;
5、通过股票回购,可以减少外部流通股的数量,提高股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被收购的风险;
6、调整所有权结构:公司回购的股票可用于交换被收购或兼并公司的股票,也可用于满足股权证持有人认购公司股票或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公司普通股的需要,也可用于执行管理层和员工的股票期权,避免发行新股稀释收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