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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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共同承担。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