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问题分析
被告谭志光、杨承忠与李警予于1995年10月达成口头协议,集资1万元,其中李警予出资2000元,杨承忠出资3000元,谭志光出资5000元,共同开设通达商店,按出资比例分...
被告谭志光、杨承忠与李警予于1995年10月达成口头协议,集资1万元,其中李警予出资2000元,杨承忠出资3000元,谭志光出资5000元,共同开设通达商店,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和分摊亏损。同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6年4月开始,三人发生意见分歧。合伙人李警予鉴于合伙商店利润微薄,且内部不团结,乃于1996年6月退伙,并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000元,但对1996年1—6月商店的盈亏未进行结算。同年12月年终结算亏损3000元。这时,杨承忠亦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于1996年底散伙。杨、谭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分得价值2400元、4000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
1997年1月初,与通达(合伙)商店有业务往来的某市第一服装厂劳动服务公司获悉“通达”已散伙的信息后,即要求谭志光清偿1996年所欠的货款1400元。谭认为按合伙协议他只承担债务的50%,并且要以商品折价清偿。劳动服务公司找杨承忠偿还,杨又避而不见。找到李警予偿还,李则以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为此,原告劳动服务公司起诉于某法院。
问:(1)个人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负何财产责任?(2)被告在合伙期间所欠原告的1400元应由谁清偿?已退伙的李警予是否应负清偿合伙债务的责任?为什么? 展开
1997年1月初,与通达(合伙)商店有业务往来的某市第一服装厂劳动服务公司获悉“通达”已散伙的信息后,即要求谭志光清偿1996年所欠的货款1400元。谭认为按合伙协议他只承担债务的50%,并且要以商品折价清偿。劳动服务公司找杨承忠偿还,杨又避而不见。找到李警予偿还,李则以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为此,原告劳动服务公司起诉于某法院。
问:(1)个人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负何财产责任?(2)被告在合伙期间所欠原告的1400元应由谁清偿?已退伙的李警予是否应负清偿合伙债务的责任?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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