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0条.第1款 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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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5-04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0条.第1款 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2.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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