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成本要算的商品成本里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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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购商品销售成本是已销外购商品的进价。通常在“营业成本”帐户下设明细帐户反映。按现行商业会计制度规定,饮食服务业外购商品销售成本,亦可在“附营业务成本”帐户进行核算。在商品核算方法上有两种,一般采用“售价金额”核算,也有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的。在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企业销售成本是按售价结转。为了反映实际成本需待月末计算出已销外购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再调整为进价成本。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19
外购成本要算的商品成本里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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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销售成本是已销外购商品的进价。通常在“营业成本”帐户下设明细帐户反映。按现行商业会计制度规定,饮食服务业外购商品销售成本,亦可在“附营业务成本”帐户进行核算。在商品核算方法上有两种,一般采用“售价金额”核算,也有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的。在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企业销售成本是按售价结转。为了反映实际成本需待月末计算出已销外购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再调整为进价成本。
外购商品销售是销售外购商品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这类商品不需加工复制即可售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出售。其销售收入,应按货源情况确定是否属于企业营业收入。货源来自批发商业或生产单位的,销售收入作为企业营业收入,在“营业收入”帐户中设专户反映,或单设“外购商品销售”帐户核算,货源来自零售商业的,由于对方已列作商品销售收入,饮食业则不再作为营业收入。可以通过“附营业务收入”核算,外购商品销售量小的饮食业,也可将销售收入并入自制品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第二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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