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位上晕倒算工伤吗

王长玉
2022-12-17 ·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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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班时间晕倒不属于工伤,按照法律也不能认定是工伤。如果劳动者晕倒后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那么就可以视为是工伤。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由于劳累过度,体力跟不上,从而导致头晕目眩、冒虚汗、继而晕倒的,那么这些情况也不会影响工伤认定。
一、工伤赔偿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赔偿项目是否明确
工伤赔偿的项目繁杂,所以在赔偿协议中对一次性伤残赔偿补助金、一次性劳动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年限的补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等赔偿项目都要认真核实,约定清楚,都须逐一写清,若表达不清楚,可能导致赔偿错漏。
另外,对于工伤赔偿的数额也应当明确,看是否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计算,建议最好请公证人员进行核准,这样有利于减少不公平合理的情况发生。
(二)意思表达是否明晰
在工伤的赔偿协议中要注意用词是否得当,意思表达是否明晰无争议。比如赔偿与补偿,赔偿是基于过错,补偿则不一定。单位有过错,给职工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必须采取赔偿。
(三)是否应有工伤认定书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过工伤认定程序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待遇、获得工伤赔偿。因此,公证处在办理工伤赔偿协议公证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工伤认定书,因为职工所受伤害只有在被认定为工伤时才可获得工伤待遇,企业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那么企业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失去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的基础。
(四)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标准,故在办理赔偿协议时如果职工的劳动能力受到影响那么就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职工应得的赔偿金额。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于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没有工伤认定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而劳动能力鉴定只是在职工伤情影响劳动能力的前提下才需要进行。
(五)是否有权利义务终结的表示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赔偿协议,一般在协议的最后,都会加上“协议双方履行以后,纠纷了结”、“双方无涉”、“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等权利义务终结的字样。虽然一般情况下该类赔偿协议一经签署是不可反悔的,但是如果受伤职工的伤情发生严重变化导致当初所协商的赔偿金额过低时,受伤职工可以依情势变更启动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增加赔偿金额的。
二、员工在上班期间晕倒算不算工伤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班时间晕倒不属于工伤,按照法律也不能认定是工伤。如果劳动者晕倒后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那么就可以视为是工伤。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由于劳累过度,体力跟不上,从而导致头晕目眩、冒虚汗、继而晕倒的,那么这些情况也不会影响工伤认定。
三、如何认定工伤48小时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严格硬性执行了这一规定,不管劳动者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只要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法院都不予认定其为工伤。由此,让医院和家属都面临着一个艰难的抉择:47小时59分钟59秒与48小时1秒短短之差,是继续救人还是见死不救以认定工伤获得较高额度的赔偿?短短几秒钟的闪念,无不上千次拷问医院医生与受害者家属的心灵。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的规定进行审判,是法院审判必须遵循的前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具体的工伤认定案件的裁判中,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与实际的某种程度的脱节,所以法院在认定48小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显得并非那么容易,严格执行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将本应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拒之门外,有违背立法公平原则的嫌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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