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父母的财产子女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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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子女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是遗嘱取得继承权,再婚子女与继父或者继母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的,可以最为法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再婚父亲或者母亲的遗产。如果是遗嘱继承的,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约定有继承权的,依法取得继承权。
一、继子没有继承权有哪些前提
继子与继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没有继承权;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存在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二、遗产继承证明怎么写
遗产证明怎么写,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遗产。
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所存留的财产权益,这些财产权益是指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被继承的财产。这些财产不仅仅只是被继承人留下来的房子和存款,房子和存款这些财产是积极财产,但是被继承人可能也会留下一些个人债务或者是合伙中的债务等,这些也是继承的财产,我们称为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一起组成了遗产。当然在有些情况下,被继承人只留有积极财产,也可能只留下了消极财产。
在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分配到的财产具有一定的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二)没有遗嘱继承时,法定继承中优先顺位继承。
(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按平均的原则进行分配。
(四)照顾分配原则,也就是照顾继承人中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国家的继承是具有法定顺序的。首先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别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我们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当儿子死后,儿媳妇继续赡养儿子的父亲母亲的,或者是女儿死后,女婿继续赡养女方的父亲母亲的,并且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儿媳或者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继承开始之后,法定继承中是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遗产的,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才能开始继承。并且五个我国规定的子女,不仅仅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亲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以及被继承人生前收养的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父母也是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也是既包括同父同母的,还有一些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以及被继承人收养的兄弟姐妹,再婚家庭中的继兄弟姐妹。
那么遗产继承证明也就是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开出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种证明文件。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父亲死后后妈和我谁有继承权
继母有继承权,自婚姻关系登记之日起起算。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继承权一般也是分法定继承还有就是利用遗嘱来进行指定继承者,但不管是哪一种也要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不管是亲生父母还是属于继父母只要双方已经形成了直系亲属的关系,那么对于这份财产的继承就可以要求,从而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继子没有继承权有哪些前提
继子与继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没有继承权;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存在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二、遗产继承证明怎么写
遗产证明怎么写,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遗产。
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所存留的财产权益,这些财产权益是指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被继承的财产。这些财产不仅仅只是被继承人留下来的房子和存款,房子和存款这些财产是积极财产,但是被继承人可能也会留下一些个人债务或者是合伙中的债务等,这些也是继承的财产,我们称为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一起组成了遗产。当然在有些情况下,被继承人只留有积极财产,也可能只留下了消极财产。
在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分配到的财产具有一定的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二)没有遗嘱继承时,法定继承中优先顺位继承。
(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按平均的原则进行分配。
(四)照顾分配原则,也就是照顾继承人中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国家的继承是具有法定顺序的。首先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别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我们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当儿子死后,儿媳妇继续赡养儿子的父亲母亲的,或者是女儿死后,女婿继续赡养女方的父亲母亲的,并且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儿媳或者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继承开始之后,法定继承中是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遗产的,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才能开始继承。并且五个我国规定的子女,不仅仅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亲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以及被继承人生前收养的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父母也是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也是既包括同父同母的,还有一些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以及被继承人收养的兄弟姐妹,再婚家庭中的继兄弟姐妹。
那么遗产继承证明也就是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开出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种证明文件。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父亲死后后妈和我谁有继承权
继母有继承权,自婚姻关系登记之日起起算。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继承权一般也是分法定继承还有就是利用遗嘱来进行指定继承者,但不管是哪一种也要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不管是亲生父母还是属于继父母只要双方已经形成了直系亲属的关系,那么对于这份财产的继承就可以要求,从而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