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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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加强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参与和监管权利。新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治理的要求。如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的召开,旧法规定公司的董事会必须由董事长召集,如果董事长出于个人目的不召开时,其他人也无权召开。新的《公司法》对这个规定很明确,首先董事长应当履行职责,如果其不尽职,则副董事长、监事会可以履行,这样就有效避免不合理的情况发生。其次新《公司法》对于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义务也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
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就是通过制定好章程和规范公司的行为正确理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者的关系,强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新的《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的规定更加明确、详细,使违反规定所面临的责任更加明晰、严格。从而达到防范管理风险的目的。
2、股东权益保护。资源的有效配置,表现在股权结构中就是各方股东如风险投资企业自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股份如何分配。也即这些资源如何在企业当中行使权利,获取回报。从法律层面上说,首先应完善公司运行过程中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新的《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维护做了明确的规定,股东有知情权、股东会议召开的请求权、对股东大会的质询权。其次,在与管理层的雇佣合同中增加惩罚性条款,包括解雇、撤换管理层及回购管理者持有的股份。再次,给予管理层期权安排,允许管理层在实现未来管理目标时可按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或无偿增持股份。
一、股东大会怎么行使职责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再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不管是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东大会,都有自己的职责,任何一方擅自离职,或者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行为,都可能都会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公司各个职员的职责都由公司法,或者是制定的公司章程来确定的,违反规定是会受到处罚的。
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就是通过制定好章程和规范公司的行为正确理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者的关系,强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新的《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的规定更加明确、详细,使违反规定所面临的责任更加明晰、严格。从而达到防范管理风险的目的。
2、股东权益保护。资源的有效配置,表现在股权结构中就是各方股东如风险投资企业自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股份如何分配。也即这些资源如何在企业当中行使权利,获取回报。从法律层面上说,首先应完善公司运行过程中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新的《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维护做了明确的规定,股东有知情权、股东会议召开的请求权、对股东大会的质询权。其次,在与管理层的雇佣合同中增加惩罚性条款,包括解雇、撤换管理层及回购管理者持有的股份。再次,给予管理层期权安排,允许管理层在实现未来管理目标时可按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或无偿增持股份。
一、股东大会怎么行使职责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再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不管是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东大会,都有自己的职责,任何一方擅自离职,或者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行为,都可能都会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公司各个职员的职责都由公司法,或者是制定的公司章程来确定的,违反规定是会受到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