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建项目的档案管理资料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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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并领取开工许可证;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技术资料是否合规、有效。通过调阅项目档案,对照当地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和和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表,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
2.检查合同中的工程内容是否明确。检查合同签订日期、签订对象以及合同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性变更,有无计划外项目和扩大建设规模的情况;有无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现象。
3.检查项目是否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有形市场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压低标价、泄露标底、串标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同时还要注意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了邀请招标,目前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有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取消了议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谓招标,此外的工程均要公开招标。检查公开招标的工程公告范围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符合邀请招标范围的工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还是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特别是有些单位每次招标都邀请一家施工企业,如果出现这种现象,就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从基建项目的实施过程入手
现场检查项目是否确实存在,对简单的显而易见的指标可以进行核实,如有些数量、长度、宽度等指标是否与设计方案相符合。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很多单位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对已完工项目不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造成基建项目结余资金大量滞留账面,既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也会影响单位资产价值的真实反映。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存在的各种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能做到这一点,这里指的是具备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条件而不办理的情况。
二、从基建资金的拨付使用流程入手
审查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截留挪用、铺张浪费、转移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体外循环等,特别是注意是否将不合规定的支出列入了建设单位管理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三、从基建资金账务处理入手
审查建设成本是否真实,有无乱挤乱摊建设成本,虚增建设费用;有无滥发奖金、补贴列入建设成本的情况。尤其要注意对借贷利息支出应按会计核算办法严格划分建设期支出和营运期支出。对于建设期与营运期的划分界限应分明,不得混淆两者的费用支出,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将基建项目资金在建设期的存款利息作为其他收入等问题,影响了项目资产的实际入账价值。
四、从建立健全基建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入手
在建设局、教育局等管理基建项目部门齐全的单位,可能出现财务部门与计划、项目管理等部门之间业务脱节现象。由于财务部门在对基建荐资金核算时不了解基建项目的情况,计划部门提供的项目资料有的项目名称比较接近,财务人员有时会把资金指标放到别的项目上,造成部分基建项目在资金收支核算上存在串户现象。就是把资金支出记错了项目,也有时把资金来源、计划数都记错了项目,造成项目核算上的混乱。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就是单位未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制度,财务部门与计划、项目部门对部分基建项目基础资料的统计口径理解不一致,相关基础资料的传递不完整。从检查情况看,这些单位对建立部门间基建资金内部协调管理制度都很认可,在制度中明确了计划科、项目管理办、财务科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及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相互提供的资料,有的单位还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及拨付流程图,对基建项目从申请到竣工财务决算所涉及部门的工作流程及应提供审核资料都做了详细说明,这样有利于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2.检查合同中的工程内容是否明确。检查合同签订日期、签订对象以及合同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性变更,有无计划外项目和扩大建设规模的情况;有无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现象。
3.检查项目是否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有形市场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压低标价、泄露标底、串标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同时还要注意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了邀请招标,目前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有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取消了议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谓招标,此外的工程均要公开招标。检查公开招标的工程公告范围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符合邀请招标范围的工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还是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特别是有些单位每次招标都邀请一家施工企业,如果出现这种现象,就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从基建项目的实施过程入手
现场检查项目是否确实存在,对简单的显而易见的指标可以进行核实,如有些数量、长度、宽度等指标是否与设计方案相符合。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很多单位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对已完工项目不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造成基建项目结余资金大量滞留账面,既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也会影响单位资产价值的真实反映。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存在的各种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能做到这一点,这里指的是具备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条件而不办理的情况。
二、从基建资金的拨付使用流程入手
审查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截留挪用、铺张浪费、转移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体外循环等,特别是注意是否将不合规定的支出列入了建设单位管理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三、从基建资金账务处理入手
审查建设成本是否真实,有无乱挤乱摊建设成本,虚增建设费用;有无滥发奖金、补贴列入建设成本的情况。尤其要注意对借贷利息支出应按会计核算办法严格划分建设期支出和营运期支出。对于建设期与营运期的划分界限应分明,不得混淆两者的费用支出,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将基建项目资金在建设期的存款利息作为其他收入等问题,影响了项目资产的实际入账价值。
四、从建立健全基建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入手
在建设局、教育局等管理基建项目部门齐全的单位,可能出现财务部门与计划、项目管理等部门之间业务脱节现象。由于财务部门在对基建荐资金核算时不了解基建项目的情况,计划部门提供的项目资料有的项目名称比较接近,财务人员有时会把资金指标放到别的项目上,造成部分基建项目在资金收支核算上存在串户现象。就是把资金支出记错了项目,也有时把资金来源、计划数都记错了项目,造成项目核算上的混乱。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就是单位未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制度,财务部门与计划、项目部门对部分基建项目基础资料的统计口径理解不一致,相关基础资料的传递不完整。从检查情况看,这些单位对建立部门间基建资金内部协调管理制度都很认可,在制度中明确了计划科、项目管理办、财务科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及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相互提供的资料,有的单位还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及拨付流程图,对基建项目从申请到竣工财务决算所涉及部门的工作流程及应提供审核资料都做了详细说明,这样有利于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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