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的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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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之后,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水利工程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该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0、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4、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5、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一、水利工程质保金规定是如何的
《水利工程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工程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该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0、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4、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5、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一、水利工程质保金规定是如何的
《水利工程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