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的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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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条件:(一)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1、认为有犯罪事实;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二)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立为刑事案件?(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9)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上是关于经侦大队的立案条件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