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职责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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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