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201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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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19
退耕还林条例(2016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退耕还林(以下简称退耕还林),是指对宜林荒山荒地、退化林分、生态脆弱区域和坡耕地实施退耕,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植树种草,恢复生态的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耕还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管理。
退耕还林有没有土地三承包费
退耕还林是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而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退耕地上种植的树木;二是荒山荒坡上种植的树木。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因此,只有承包人主动放弃承包经营权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才能获得相关补偿。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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