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该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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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问题要分情况看: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确定。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六种模式是什么?
私募股权基金是从事私人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6种模式是:
1、公司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2、信托制。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3、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
4、“公司+有限合伙”模式。这种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该模式,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
5、“公司+信托”模式。在该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
人发起设立,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目跟投。
6、母基金(FOF)。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
二、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属于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属于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持有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工程物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筑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确定。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六种模式是什么?
私募股权基金是从事私人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6种模式是:
1、公司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2、信托制。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3、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
4、“公司+有限合伙”模式。这种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该模式,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
5、“公司+信托”模式。在该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
人发起设立,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目跟投。
6、母基金(FOF)。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
二、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属于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属于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持有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工程物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筑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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