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向谁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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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所谓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给公民造成损害的相关机关。
一、国家赔偿程序的特殊性有哪些
国家赔偿程序的特殊性体现在:
1、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即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2、刑事赔偿不实行诉讼程序,受害人只能通过非诉讼程序求偿。
3、对于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企业拆违具体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企业拆违有偿标准: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建议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三、二审判无罪一审法院承担什么责任
一审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和恢复公民荣誉的责任。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一、国家赔偿程序的特殊性有哪些
国家赔偿程序的特殊性体现在:
1、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即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2、刑事赔偿不实行诉讼程序,受害人只能通过非诉讼程序求偿。
3、对于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企业拆违具体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企业拆违有偿标准: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建议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三、二审判无罪一审法院承担什么责任
一审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和恢复公民荣誉的责任。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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