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老师欺压儿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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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怎么举报,幼儿园老师欺压孩子的
1、幼师虐待幼儿违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一、虐童罪”问题上,法律首次将老师列入犯罪主体范围
就在虐童事件不断曝光之际,法律明确将监护或看护人员虐待儿童的行为入罪,为司法机关今后处理相关情形提供了准绳,也积极回应了公众越来越强烈的保护儿童呼声。2015年8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今年11月1日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有关“虐童罪”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罪刑单位的设置,无疑为虐童行为划定了更为严厉的红线,使处治虐童事件多了一种最严的选择。近年来,教师等群体对儿童实施伤害的案件层出不穷,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制裁。过去虐待罪的主体为家庭成员,而教师等人员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条件。因为虐童罪主体的范围较小,监护或看护人员同样甚至更为严重的虐待行为,始终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这样不仅难以遏制类似行为的一再发生,让部分人格扭曲、行为不当的教师得不到及时纠正,也让公众对教育机构的信任遭遇危机。一句话,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看护人员因为法律的疏漏而未被追究责任,最后造成的是各方共输的结果。
二、进一步分析《刑法修正案(九)》的影响
过去对虐童案件的问责通常停留在师德层面,然而,道德的约束毕竟是软性的,对教师的震慑作用有限,道德谴责和舆论声讨也容易将负面效应扩大化,将个案上升为整体,在不经意间给整个教师群体贴上了负面标签。在传统的“师德”自律之外,对虐童行为的惩处呼唤更强而有效的他律。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教师如果对未成年学生采取为法律所不许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后果,将受到法律制裁。肩负教书育人神圣职责的教师,切不可再心存侥幸,寄希望用“情急之下”等理由,为自己开脱。而且这一法案规定了在受虐待儿童无力自诉的情况下,国家机关不会袖手旁观,公权力将直接出面维护作为弱者的学生的权利。如果仍有教师希望借儿童说不清楚来逃避被追责,很有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
刑法将教师虐待儿童入罪,不但保护了未成年人,同时也保护了教师本身。因为法律要求以事实为依据,无论儿童的诉说、家长的投诉,还是检察机关的起诉,都必须有确凿无疑的证据支持,不会随便陷无辜教师于有口难辩的困境。过去因为法律存在疏漏,公众怀疑不断,教师和学校难以自诉清白,迫于舆论压力最后造成某种“疑罪从有”的客观结果,今后肯定会大大减少。如此,无论对教师、学校乃至整个教育界都是一件好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孩子在幼儿园被老师带到幼儿园外碰了头,缝了六七针,伤口挺深。这个幼儿园应该怎么赔偿
您好,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受到幼儿园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的补充::22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医药费。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你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2),营养费。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3),误工费、护理费。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主张误工费时出示收入证明即可。(4),交通食宿费。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5),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6),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7),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因此建议在1年内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孩子在幼儿园玩橡皮泥塞到耳朵里了,幼儿园老师要不要负责
你好,从实际上看,老师也不可能随时随刻看着每个孩子,如果学校和老师已经尽能尽的责任义务,一般没有责任。就是孩子在家里,在大人看不到的时候,无意中把橡皮塞在鼻子里,也是有可能的,况且幼儿园孩子那么多呢。
四、幼儿园老师把四岁孩子碰摔 处女膜破裂怎么wei quan
你好,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幼师虐待幼儿违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一、虐童罪”问题上,法律首次将老师列入犯罪主体范围
就在虐童事件不断曝光之际,法律明确将监护或看护人员虐待儿童的行为入罪,为司法机关今后处理相关情形提供了准绳,也积极回应了公众越来越强烈的保护儿童呼声。2015年8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今年11月1日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有关“虐童罪”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罪刑单位的设置,无疑为虐童行为划定了更为严厉的红线,使处治虐童事件多了一种最严的选择。近年来,教师等群体对儿童实施伤害的案件层出不穷,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制裁。过去虐待罪的主体为家庭成员,而教师等人员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条件。因为虐童罪主体的范围较小,监护或看护人员同样甚至更为严重的虐待行为,始终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这样不仅难以遏制类似行为的一再发生,让部分人格扭曲、行为不当的教师得不到及时纠正,也让公众对教育机构的信任遭遇危机。一句话,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看护人员因为法律的疏漏而未被追究责任,最后造成的是各方共输的结果。
二、进一步分析《刑法修正案(九)》的影响
过去对虐童案件的问责通常停留在师德层面,然而,道德的约束毕竟是软性的,对教师的震慑作用有限,道德谴责和舆论声讨也容易将负面效应扩大化,将个案上升为整体,在不经意间给整个教师群体贴上了负面标签。在传统的“师德”自律之外,对虐童行为的惩处呼唤更强而有效的他律。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教师如果对未成年学生采取为法律所不许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后果,将受到法律制裁。肩负教书育人神圣职责的教师,切不可再心存侥幸,寄希望用“情急之下”等理由,为自己开脱。而且这一法案规定了在受虐待儿童无力自诉的情况下,国家机关不会袖手旁观,公权力将直接出面维护作为弱者的学生的权利。如果仍有教师希望借儿童说不清楚来逃避被追责,很有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
刑法将教师虐待儿童入罪,不但保护了未成年人,同时也保护了教师本身。因为法律要求以事实为依据,无论儿童的诉说、家长的投诉,还是检察机关的起诉,都必须有确凿无疑的证据支持,不会随便陷无辜教师于有口难辩的困境。过去因为法律存在疏漏,公众怀疑不断,教师和学校难以自诉清白,迫于舆论压力最后造成某种“疑罪从有”的客观结果,今后肯定会大大减少。如此,无论对教师、学校乃至整个教育界都是一件好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孩子在幼儿园被老师带到幼儿园外碰了头,缝了六七针,伤口挺深。这个幼儿园应该怎么赔偿
您好,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受到幼儿园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的补充::22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医药费。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你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2),营养费。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3),误工费、护理费。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主张误工费时出示收入证明即可。(4),交通食宿费。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5),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6),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7),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因此建议在1年内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孩子在幼儿园玩橡皮泥塞到耳朵里了,幼儿园老师要不要负责
你好,从实际上看,老师也不可能随时随刻看着每个孩子,如果学校和老师已经尽能尽的责任义务,一般没有责任。就是孩子在家里,在大人看不到的时候,无意中把橡皮塞在鼻子里,也是有可能的,况且幼儿园孩子那么多呢。
四、幼儿园老师把四岁孩子碰摔 处女膜破裂怎么wei quan
你好,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