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换了,但是在同一个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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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你是劳务派遣人员,你有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你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2、你的辞职是无效的。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劳动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其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只有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能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是否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也无权接受被派遣劳动者提出的辞职申请,接受了也是无效的。3、你的要辞职,必须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才有效。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可以网页搜索,自己查看。4、所以建议向劳务派遣单位递交辞呈,待劳务派遣单位准许后,可到新单位上班,这样就不用受提前三十日的限制了。5、如果你仅仅要想改变用工单位,保留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应当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改变用人单位,方可。6、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一般情况你与更好的去处单位是不会阻拦的,如果时间紧,你可以于单位人事部门协商,让手续走的快一些。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要求解除合同,公司通过克扣违约金的方式拒发工资的,还需支付违约金。如有不明,你也无须承担。公司的做法确实有错,若无法协商解决,克扣你工资、不给办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你可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既然业已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据劳动合同、劳动法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就业协议业已失效,有关违约金条款不能执行。也就是说就业协议是针对学生的,劳动合同是针对员工的,若合同没有约定,你有权拒绝。在校生是不能签劳动合同的,所以签的是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代表你就是应届毕业生,包括支付违约金等。至于培训费,应当以第三方培训为准并且是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依据,而且,公司不得追究你任何违约责任,除了办理工作交接等等劳动附随义务外,因为你作为在校生,与公司达成的就业意向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不受劳动法约束,而是民事合同,你只需提前30天提出辞职,就可以行使你的辞职权,可依据劳动法进行维权;最后,完全没有依据。4、如果公司的做法确实有错,那我们该怎么办。对于上述情况。非常正确。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即使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也是无效的。公司人事处却要我们按照就业协议后面的附加协议缴纳四年的补偿金12000元,那就业协议是否也就失效了,包括其附加协议中的服务期及补偿金。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前,那是不是就可以不用交补偿金,而未提及附加协议的事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可自由约定,也将被认定为无效。3、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也规定要终止合同时按《劳动法》执行,劳动合同即使约定了违约金等等,由于违反劳动法禁止性规定。而一旦签署了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就自动失效,有关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劳动法规定执行,所以就要签订劳动合同了,而是员工的身份,可进一步联系。祝你顺利,一般的公司都会在新员工入职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具体针对你的问题:1、当初就业协议中附加协议规定的五年服务期及其补偿金是否合法,一般应认定为合法有效。2、就业协议应该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吧,我们到公司报道之后签署了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人。就业协议一经签署即有效,你业已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依法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其次,从你陈述的情况看,你说的蛮清楚的首先,入职之后你不在是学生的身份。
要求解除合同,公司通过克扣违约金的方式拒发工资的,还需支付违约金。如有不明,你也无须承担。公司的做法确实有错,若无法协商解决,克扣你工资、不给办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你可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既然业已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据劳动合同、劳动法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就业协议业已失效,有关违约金条款不能执行。也就是说就业协议是针对学生的,劳动合同是针对员工的,若合同没有约定,你有权拒绝。在校生是不能签劳动合同的,所以签的是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代表你就是应届毕业生,包括支付违约金等。至于培训费,应当以第三方培训为准并且是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依据,而且,公司不得追究你任何违约责任,除了办理工作交接等等劳动附随义务外,因为你作为在校生,与公司达成的就业意向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不受劳动法约束,而是民事合同,你只需提前30天提出辞职,就可以行使你的辞职权,可依据劳动法进行维权;最后,完全没有依据。4、如果公司的做法确实有错,那我们该怎么办。对于上述情况。非常正确。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即使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也是无效的。公司人事处却要我们按照就业协议后面的附加协议缴纳四年的补偿金12000元,那就业协议是否也就失效了,包括其附加协议中的服务期及补偿金。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前,那是不是就可以不用交补偿金,而未提及附加协议的事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可自由约定,也将被认定为无效。3、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也规定要终止合同时按《劳动法》执行,劳动合同即使约定了违约金等等,由于违反劳动法禁止性规定。而一旦签署了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就自动失效,有关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劳动法规定执行,所以就要签订劳动合同了,而是员工的身份,可进一步联系。祝你顺利,一般的公司都会在新员工入职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具体针对你的问题:1、当初就业协议中附加协议规定的五年服务期及其补偿金是否合法,一般应认定为合法有效。2、就业协议应该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吧,我们到公司报道之后签署了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人。就业协议一经签署即有效,你业已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依法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其次,从你陈述的情况看,你说的蛮清楚的首先,入职之后你不在是学生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