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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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通常反映在持股比例上,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股权的财产权益就表现在投资收益上,所以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这样,在离婚案件中,就会出现对股权的分割问题。股权的分割在《民法典》中没有具体明确,但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73条、74条、75条中寻找相关内容。如其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事实上,股全的分割首先可以是自愿,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的,对于股权的分割完全可以双方私下确定,形式也可以多样化。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股权的财产权益就表现在投资收益上,所以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这样,在离婚案件中,就会出现对股权的分割问题。股权的分割在《民法典》中没有具体明确,但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73条、74条、75条中寻找相关内容。如其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事实上,股全的分割首先可以是自愿,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的,对于股权的分割完全可以双方私下确定,形式也可以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