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区别?

付琦
2022-12-28 · 公司事务,劳动纠纷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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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股权激励的目的是通过持续做大公司,实现公司、股东、激励对象等多方共赢,而不是利益博弈,也不是短期的福利和暴富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是“利益共享”和“资源配置”作用。2、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建立起一套长效激励机制,面向未来,将公司的业绩与员工个人收益绑定在一起,形成企业利益共同体向事业共同体的转变,实现双方共赢。员工持股计划的本质是员工出钱做投资。员工通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他拿到股票的成本,往往并没有股权激励价格那么低。3、股权是稀缺资源,股权激励只针对小部分人群,如中高层员工及少数基层骨干;而员工持股计划是普惠性质的,对象覆盖范围更广,甚至可以达到全员。4、股权收益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也要计股份支付的成本;员工持股计划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不存在公司层面的财务成本。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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