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企业由甲乙二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为此约定无论企业盈余如何,丙每年均收取固定利润5万元,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则由甲乙承担。企业在经营期间,合伙人丙拖欠李某借款不还,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甲乙不同意将丙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分析上述合伙协议及甲乙的做法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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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根据相关信息查询,符合,因为合伙人可以约定利润分配方法。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下:
(1)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3)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如下:
1、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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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15
**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企业由甲乙二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为此约定,无论企业盈余如何,丙每年均收取固定利润5万元。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则由甲乙承担。
企业在经营期间,合伙人丙拖欠李某借款不还。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甲乙不同意将丙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
**问题**:分析上述合伙协议及甲乙的做法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分析**:
1.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二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4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无论盈余如何,丙每年均收取固定利润5万元,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则由甲乙承担。这种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保底条款”,即某一合伙人不论其出资多少,均享有固定利润。这是不合法的。
3.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案中,合伙人丙拖欠李某借款不还,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甲乙不同意将丙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按相应比例向其他合伙人清偿债务。甲乙二人无权阻止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综上所述,甲乙二人在执行合伙事务和对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做法均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老师还在吗
在不在
您好,
很荣幸为您解答。根据相关信息查询,符合,因为合伙人可以约定利润分配方法。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1.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3.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1. 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祝您生活愉快!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解决您的疑惑!
我需要1000个字 你给的答案有点少
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根据相关信息查询,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是不对的。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不合法。甲作为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交易(合伙协议零售约定除外)。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法。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企业交易。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不合法。合伙企业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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