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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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对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不论是决定回避还是不回避,都只能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而不能由审判长或者合议庭直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不论是决定回避还是不回避,都只能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而不能由审判长或者合议庭直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