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周末算不算在内
展开全部
产假包含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常产假为98天,晚育增加30天,剖腹的话再增加15天,法定节日价和周末都包含在里面。
一、广东178天产假计算产假划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二、孕妇生产丈夫能休多少天产假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三、二胎产假可以休息多少天
只要是顺产单胎的情况,那产假都会是90天。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下,顺产单胎产假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增加15天。有的地方有晚育假,但晚育假不适合二胎,而且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即女方为98天的产假,不再延长30天。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女职工如出现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况,那就不适用于本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广东178天产假计算产假划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二、孕妇生产丈夫能休多少天产假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三、二胎产假可以休息多少天
只要是顺产单胎的情况,那产假都会是90天。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下,顺产单胎产假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增加15天。有的地方有晚育假,但晚育假不适合二胎,而且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即女方为98天的产假,不再延长30天。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女职工如出现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况,那就不适用于本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赞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