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用土地的规定

郑萌
2022-12-05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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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仅有原则规定而无具体操作条款。
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凡农业用地转为非农民自用的建设用地,必须完成从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国有制的转变。而转变的惟一合法途径就是国家征用,由此政府垄断资源就难免不发生寻租等交易行为。
三、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国家征用土地,被征用者没有发表意见、表示看法的空间。
四、法律规定了征用土地补偿限制,但规定使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民获得的仅是三五年的生活费用,被剥夺的却是一辈子安身立命的场所,来自沿海开放地区的广东、福建等地的群众反映的农民耕用土地被侵占的问题就是佐证。
五、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不明、责任分配界定不清、违法追究定性不严。土地违法案件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只有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更少了。
六、司法监督制度的缺位。政府机关多半是自己左手监督右手。
七、我国官员的现行考察制度设计往往单纯看GDP的增长,从而出现盲目修建所谓开发区来加强政绩,建设形象工程的现象。圈地问题的发生有着制度设计的问题,解决也亟待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引入市场机制。土地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在于市场机制的引入。如广州实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制度,在政府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的基础上,逐步规范有序的土地二级市场。土地征用公开化、透明化。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建立听证制度。2004年2月11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这一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然而,在听证制度背后,隐藏的一个更深切更实际的问题,就是农民群体,他们由于城乡二元化结构以及自身的原因往往并不能很好地代表自己的利益。要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体现在行政诉讼制度上最明显的就是公益诉讼和起诉资格的拓展,作为大范围的分散利益主体,国家法律应该对行政机关没有公正代表反而予以伤害的农民作出回应,这也正是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矫正行政机关违法失职的需要。检察机关的作为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检察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代表国家进行公诉。虽然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最主要的形式就是抗诉,但是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尝试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主动介入案件,来加强法律监督。英国检察机关的做法值得借鉴:一般公众想要阻止公共机构的越权行为,可以请求检察总长向法院申请阻止令,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检察总长为了公共利益不被侵害,还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阻止令。我国也可以考虑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承担起刑事公诉之外的公诉职能——行政公诉,应公众的请求或者主动对于政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为保障公民权益提供切实支持和法律保障。在我国,相对于市民而言农民利益更加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对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赋予监督职权的公诉机关,应探讨在事前和事中制止非法违规占用土地行为的检察机制。需要完善的还有土地占用补偿制度、官员审批土地行为的考察制度等,而这无一不是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圈地表面上圈住的是农民,最终陷入困境的还是不规范的政府行为。我们期待着,政府为人民服务,依法行政,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而这一目标尚有待于外部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其中检察机关在保护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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