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如何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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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申请:户主或受委托村民小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将其划入户籍所在地。有户籍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证件。贫困户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发放收入证明和其他证明,申请贫困户待遇。2、受理: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征求意见。村民委员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审查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或者无异议的,由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签署《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征求意见,并向乡(镇)政府报送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或者公告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要求的,应当签署《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意见》并备案,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本人。3、审计: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估小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家庭调查、家访、家庭收入计算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有关证件的审批,签署《关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农村居民津贴,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津贴。同时,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要求的,应当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登记后,应当将申请书及其全部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进行解释和答复。4、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政府报送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材料的审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核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委托村委会重新公布3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书》;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上签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还家乡。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