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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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3月22日发出通知,对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进出港实施报告制度,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不按规定进行报告的船舶需依法承担下述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3-06
江苏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亲亲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江苏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如下: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规定》共8章41条,分为总则、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检验业务范围、强制检验、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一)厘清渔业船舶检验有关各方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基础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总体思路,强调中央、地方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海事局负责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二)强调船舶检验机构的人员配备结合当前渔业船舶检验人员整体不足的现状,《规定》强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足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检验人员,确保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对于外船籍港渔业船舶作业较为集中,且申请营运检验、临时检验较多地区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足渔船检验人员。强化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人力资源保障,确保其为渔业船舶提供及时、高效、便民的检验服务。
进出港报渔港通,因系统问题第二天补报要罚款吗
需要的
有罚款条例吗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3月22日发出通知,对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进出港实施报告制度,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不按规定进行报告的船舶需依法承担下述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因系统问题报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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