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征关税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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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目前我们国家对大多数产品出口免征关税,而且符合条件的绝大部分产品还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分最惠国关税和普通国关税。
加征关税的意思是国家对进出口的货物,在原有的关税基础上,对特定的商品加收一定的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依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最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政府对进出口商品都可征收关税,但进口关税最为重要,是主要的贸易措施。关税的税收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明确的价格为完税价格。
免征关税的有: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8)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加征关税的意思是国家对进出口的货物,在原有的关税基础上,对特定的商品加收一定的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依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最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政府对进出口商品都可征收关税,但进口关税最为重要,是主要的贸易措施。关税的税收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明确的价格为完税价格。
免征关税的有: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8)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