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发行的流通性

周业恳
2023-04-14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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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备的前提为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上述条文似乎表明私募发行的证券是不可以上市流通的。但事实情况并非如此,由于中国股票被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定向发行的非流通股也就是国有股或法人股实践中仍然是非流通股不允许上市流通,如武钢、宝钢集团向大股东定向增发的非流通股均不上市流通,但对于定向发行的流通股仍然可以上市流通。以一百合并华联为例,一百向华联股东定向发行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分别用来换购原华联股东的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其流通性并没有改变。TCL集团整体上市中定向向TCL通讯流通股东发行的流通股仍然视作流通股而可以上市流通。另外一个例子是中国的B股制度。B股私募发行完毕后,发行B股的公司一般都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B股股票上市交易,于是在境外采用私募方式发行的B股证券,在中国境内也有一个公开交易转让的场所。
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再融资条件
1、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包括: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8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则为36个月)不得转让,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
2、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增发部分的锁定期不是很长,锁定期结束以后,这部分股票将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4、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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