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务合同又与新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给原单位造成损失,新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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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务合同又与新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给原单位造成损失,新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亲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补偿:法律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就业的市场化和多样化,劳动者就业越来越灵活多样,跳槽或者兼职都时有发生,但有时为了恶意竞争,用人单位可能恶意挖人,招用掌握原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或者使原用人单位的培训花费等落空,《劳动合同法》 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包括: (1)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请问您还有其它问题需要咨询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28
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务合同又与新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给原单位造成损失,新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务合同又与新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给原单位造成损失,新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亲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补偿:法律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就业的市场化和多样化,劳动者就业越来越灵活多样,跳槽或者兼职都时有发生,但有时为了恶意竞争,用人单位可能恶意挖人,招用掌握原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或者使原用人单位的培训花费等落空,《劳动合同法》 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包括: (1)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请问您还有其它问题需要咨询吗?
请注意:我问的是劳务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不适用亲劳务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
第一条我是指劳务合同法,补充的劳动合同法
还有就是因为员工先后签订两份合同,会给原公司安排工作等带来经济损失,原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证据予以追偿,同时要求新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请告诉我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劳务合同法》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能够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务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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