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手机商店新购进一批手机,每部定价2999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9元标为1999元。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3000元的手机在这里只卖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买了两部。事后,售货员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甲,要求退货。甲称,自己买回两部手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不能反悔;再说,其中一部手机已以2990元卖给了乙。商店按甲所指找到乙,要求乙退回手机,乙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问:(l)商店与甲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 (2)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退货,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补足差价,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撤销商店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什么?(3)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机,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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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店与甲之间的民事行为是买卖合同,其效力有效。因为双方对标的物、数量、价格都达成了一致,并支付了对价,构成了有效的买卖合同。(2)商店诉请法院要求甲退货的主张无法获得支持。因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不能一方面以自己的错误推翻已达成的合同。商店虽然在定价时发生过失,但合同仍属有效,法院不能直接撤销。但是,法院可以判决甲补足差价。因为甲实际得到的利益超出合同约定,这部分利益应归还商店。法院可判决甲退还1000元的差价部分。(3)商店要求乙退回手机的主张也无法获得支持。因为乙是此件买卖的第三人,其与商店不存在合同关系。乙支付合理的价钱取得了手机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修订后的《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商店的定价错误不应由无辜第三人负责。法院不能要求乙退回已购得的财产。综上,商店需对定价错误自行负责,不能轻易推翻与甲的有效买卖合同。但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甲补足差价,以获得部分经济损失的补偿。而乙作为交易的第三人,其合法购得的财产权不应受商店过失的影响,法院不会支持撤销其与甲的交易。这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民法的相关原则,也体现了法律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处理。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6-09
问:(l)商店与甲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 (2)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退货,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补足差价,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撤销商店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什么?(3)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机,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某手机商店新购进一批手机,每部定价2999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9元标为1999元。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3000元的手机在这里只卖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买了两部。事后,售货员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甲,要求退货。甲称,自己买回两部手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不能反悔;再说,其中一部手机已以2990元卖给了乙。商店按甲所指找到乙,要求乙退回手机,乙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某手机商店新购进一批手机,每部定价2999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9元标为1999元。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3000元的手机在这里只卖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买了两部。事后,售货员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甲,要求退货。甲称,自己买回两部手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不能反悔;再说,其中一部手机已以2990元卖给了乙。商店按甲所指找到乙,要求乙退回手机,乙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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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错标手机价格不是属于对行为的重大误解吗,这应该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吧
某手机商店新购进一批手机,每部定价2999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9元标为1999元。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3000元的手机在这里只卖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买了两部。事后,售货员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甲,要求退货。甲称,自己买回两部手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不能反悔;再说,其中一部手机已以2990元卖给了乙。商店按甲所指找到乙,要求乙退回手机,乙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问:(l)商店与甲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如何? (2)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退货,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甲补足差价,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撤销商店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什么?(3)如果商店诉请人民法院要求乙退回手机,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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