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补缴社会保险新政策

王敏
2023-04-26 ·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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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加强基金征缴管理。
各级人社、地税、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责任,完善基金征缴激励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依法监督检查和清欠力度,坚决纠正瞒报、漏报和少报行为,对欠缴数额高的企业要重点督办。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特别要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企业、个人依法参保、主动缴费意识。
二、规范执行参保缴费政策。
一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的断保欠费人员,2019年3月底前可按原政策规定补缴断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2019年4月1日后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是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因生活困难无力继续缴费的,各级人社部门可协调相关部门,借鉴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助保贷款做法,合理确定贷款、还款期限和标准,贷款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由贷款银行按月从其基本养老金中扣留贷款本息。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三是因长期停产或濒临破产,企业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僵尸企业”的,其职工个人可从企业被认定为"僵尸企业”的次月起,凭相关认定材料,自愿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并在"金保工程”系统中单独管理,涉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时,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人申请,及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原企业。职工随同企业参保期间,企业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补缴。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 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原则。但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直企业(单位)、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军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 险经 办机构)编制,须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负有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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