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房村委会只给宅基地,没有补偿,请问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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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农村宅基地拆迁院子需要给补偿。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所以,法律对占用土地使用权是有明确的补偿的,如果在征收有院落的房屋与没有院落的房屋都给予同等的对待,不符合公平的原则。所以对于有院落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应该在评估的时候根据房屋所有人对于院落的使用情况,作出合理的补偿。
根据上诉法条在房屋拆迁中院落和空地都是应该有补偿的,应当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并依法登记在内,,然后进行合理补偿。
一、门市房动迁应该怎样补偿
国家对门市房没有有具体补偿标准,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进行赔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类似”肯定要考虑到房屋的性质和属性。一般来说,经营用房比住宅是要贵一些,同时若符合三个条件,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1、是被征收房屋具有非住宅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为用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
2、是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3、是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具有纳税凭证。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按照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确定;
3、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
4、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比;
5、由被征收人选择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或按照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
6、按照纳税情况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计算;
7、按照经营面积计算。
二、拆迁标准一共是多少?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所以,法律对占用土地使用权是有明确的补偿的,如果在征收有院落的房屋与没有院落的房屋都给予同等的对待,不符合公平的原则。所以对于有院落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应该在评估的时候根据房屋所有人对于院落的使用情况,作出合理的补偿。
根据上诉法条在房屋拆迁中院落和空地都是应该有补偿的,应当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并依法登记在内,,然后进行合理补偿。
一、门市房动迁应该怎样补偿
国家对门市房没有有具体补偿标准,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进行赔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类似”肯定要考虑到房屋的性质和属性。一般来说,经营用房比住宅是要贵一些,同时若符合三个条件,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1、是被征收房屋具有非住宅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为用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
2、是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3、是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具有纳税凭证。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按照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确定;
3、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
4、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比;
5、由被征收人选择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或按照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
6、按照纳税情况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计算;
7、按照经营面积计算。
二、拆迁标准一共是多少?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