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008年9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95.1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8年9月5日至2028年9月4日;租金为2.80元/月/平方米,月租金总计为33.649
元;,原告在2007年4月30日向被告借款300万元、在2007年5月22日向被告借款500万元、在2007年5月29日向被告借款200万元,总计借款1,000万元。因原告向被告借款1,000万元,该
款用《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二十年房租(2008年9月5日至2028年9月4日)冲抵,在租赁期间,原告不得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对被告造成影响的,被告有权向原告追索剩余借款。2014年4
月,法院受理了案外人对原告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对原告的资产进行清算时发现了原、被告之间在2008年9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起诉要求被告将受理
破产申请之前六个月的租金支付给原告。试分析:被告是否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六个月的租金支付给原告?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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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应当。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租金用以冲抵原告向被告的借款,换言之,原告系以其向被告出租房屋的租金来归还向被告的借款。因此,原告以租金冲抵借款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行为应予以撤销,该六个月的租金应由被告返还给原告。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25
破产申请之前六个月的租金支付给原告。试分析:被告是否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六个月的租金支付给原告?简要说明理由。
64、2008年9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95.1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8年9月5日至2028年9月4日;租金为2.80元/月/平方米,月租金总计为33.649
元;,原告在2007年4月30日向被告借款300万元、在2007年5月22日向被告借款500万元、在2007年5月29日向被告借款200万元,总计借款1,000万元。因原告向被告借款1,000万元,该
款用《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二十年房租(2008年9月5日至2028年9月4日)冲抵,在租赁期间,原告不得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对被告造成影响的,被告有权向原告追索剩余借款。2014年4
月,法院受理了案外人对原告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对原告的资产进行清算时发现了原、被告之间在2008年9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起诉要求被告将受理
64、2008年9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95.1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8年9月5日至2028年9月4日;租金为2.80元/月/平方米,月租金总计为33.649
破产申请之前六个月的租金支付给原告。试分析:被告是否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六个月的租金支付给原告?简要说明理由。
月,法院受理了案外人对原告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对原告的资产进行清算时发现了原、被告之间在2008年9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起诉要求被告将受理
款用《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二十年房租(2008年9月5日至2028年9月4日)冲抵,在租赁期间,原告不得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对被告造成影响的,被告有权向原告追索剩余借款。2014年4
元;,原告在2007年4月30日向被告借款300万元、在2007年5月22日向被告借款500万元、在2007年5月29日向被告借款200万元,总计借款1,000万元。因原告向被告借款1,000万元,该
64、2008年9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95.1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8年9月5日至2028年9月4日;租金为2.80元/月/平方米,月租金总计为3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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