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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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3、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撤换。
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5、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
6、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7、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
8、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9、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10、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负责管理,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1、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交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汇总后交建设单位。
12、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
13、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经过评审。
二、分类
1、工程资料按照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单位不同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及类别见本规程附录。
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3、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撤换。
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5、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
6、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7、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
8、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9、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10、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负责管理,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1、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交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汇总后交建设单位。
12、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
13、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经过评审。
二、分类
1、工程资料按照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单位不同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及类别见本规程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