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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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如下证据来认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何为“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在法律层面上,至少包括这样三层意思: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也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常态举证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实际维权中,很多劳动者虽然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但搜集和保留维权证据的意识和观念却比较差,由于缺少证据,常常出现“劳动者有理却寸步难行”的尴尬局面。
三、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哪些情形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在劳动法领域,“举证责任倒置”也广泛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起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何为“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在法律层面上,至少包括这样三层意思: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也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常态举证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实际维权中,很多劳动者虽然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但搜集和保留维权证据的意识和观念却比较差,由于缺少证据,常常出现“劳动者有理却寸步难行”的尴尬局面。
三、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哪些情形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在劳动法领域,“举证责任倒置”也广泛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起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