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与经营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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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风险有:1、违约风险,即不能按期归还到期债务,导致企业信用受损甚至引起法律拆讼的可能性;2、道德风险,主要是指融资团队在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本管理和融资过程中,由于企业团队个人原因产生的使企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如资金体外循环等。
一、债权融资的优缺点是什么?
1、优点
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成本较低、融资的速度也较快,并且方式也较为隐蔽。
租赁优点在于企业可以不需要为购买运输工具进行融资,因为融资的成本是比较高的。此外,租赁很有可能使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最后,租赁可以增加企业的资本回报率,因为它减少了总资本。
2、缺点
债权融资缺点是当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或者企业的战略不具竞争优势时,还款的压力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租赁不足之处在于企业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是有限的,因为资产的所有权不是企业的。
负债有利于控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但企业利用负债融资也可能导致股东的“道德风险”,股东的这种“道德风险”行为主要表现在:
1、股东存在着将债权人的财富转移到自己手中的激励,手段有两种。
其一是利用股权政策逃债。在投资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股东及经营管理者可以将负债筹集到的资金作为红利支付的来源,分配给股东;而在投资政策可以变更的情况下,股东及经营管理者就有可能削减投资,增加红利。
其二是资产替代行为(assetsubstitutioneffect)。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经营管理者有可能在投资决策时放弃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项目而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从而产生替代行为,使债权人面临过大风险。
2、股东及企业经营者有可能出现因债务超过使股东放弃对债权人而言有利的项目的投资不足现象,从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
二、债券筹资的缺点:
1.财务风险较高。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到期日,需要定期还本付息,财务上始终有压力。在公司不景气时,还本付息将成为公司严重的财务负担,有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2.限制条件多。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较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的限制条件多且严格,从而限制了公司对债券融资的使用,甚至会影响公司以后的筹资能力。
3.筹资规模受制约。公司利用债券筹资一般受一定额度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流通在外的债券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
股权融资方式与债券融资方式优缺点比较
股权融资作为一种由企业股东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引进新股东的融资方式,其优势在于:取得比较大量的资金,不必还本付息,有利于企业的运营
其劣势在于:可能导致股东增多,企业管理方面分歧较大;在年末分红时,减少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进行股权融资的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这大大限制了非这两类企业的融资;在股东人数上有限制,限制了融资的金额;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在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限制了融资范围
关于债券,源于公司债,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公司通过证券发行,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整体发行,内容一律,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行
债券融资优势在于: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不限于股份公司可以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满足企业越来越多元化的融资要求防范由企业经营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通过负债的方式进行融资,不仅能够使企业放大销售增长所带来的企业盈利,还是企业合理避税的途径之一,债权人不参与管理有利于企业发展
其劣势是:我国企业最主要的债务融资途径是向银行贷款,但是向银行贷款需要足够的资产对债务进行担保,但资产是有限的,而且只能担保一次,由于基本账户限制制度的决定,融资渠道只能固定在一家银行。而且当债务到期时,无论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债务额度如何,都必须还本付息。这就导致了某些项目的中断与终止,阻碍了企业发展。
银行借款与信托借款比较
银行贷款和信托贷款在资金来源和融资机理方面是完全不同的。从表面上看,信托贷款和信贷贷款是有类似之处,但完全不是一回事。它门分别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金融实体
各自的业务范畴。
①贷款资金的来源不同:信托贷款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直接来源于投资者。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于各种负债和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贷款间接融资于企业。
②信托贷款与银行信贷的风险内涵差异:
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信托与银行对客户和业务的关注点大不一样,所以,风险监控差别很大,风险承担主体的差异是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最根本的区别。
银行作为贷款人和债权人,是所有风险承担的主体。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只要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做到尽职,信托贷款风险承担的主体是受益人,而非信托公司。
相比较银行来讲,信托公司不但在贷款业务规范与管理、贷款风险的识别与转移、风险防范措施、管理方式和资产保全等方面,尤其是在风险损失承担的主体上,差距甚大。在此类业务的实际运作中,银行对风险防范的能力和保证责任,都要大于信托公司,从防范信贷风险角度来看,这才是问题的焦点。如果说有问题的话,不仅在于规模的扩大,还在于风险的集中,这是应当约束的。
③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信托贷款的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三、金融市场与企业融资的关系是什么?
金融市场又称为资金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所谓资金融通,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调节资金盈余的活动,是所有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是各种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储蓄存单等。资金融通简称为融资,一般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也就是资金需求者直接通过金融市场向社会上有资金盈余的机构和个人筹资;与此对应,间接融资则是指通过银行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也就是资金需求者采取向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筹资。金融市场对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着直接的深刻影响,如个人财富、企业的经营、经济运行的效率,都直接取决于金融市场的活动。
企业融资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使企业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当资金短缺时,以最小的代价筹措到适当期限,适当额度的资金;当资金盈余时,以最低的风险、适当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从而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
企业融资一般是指非金融企业的长期资金来源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的方式总的说来分为两种:一是内源融资,即将自己的积累可供使用资金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另一种是外源融资,是指企业外部投资人或投资机构资金注入,将资金转化为股份的过程。企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能否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企业融资主要是指企业在金融市场上的筹资行为。因此,企业融资与资金供给制度、金融市场、金融体制和债信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债权融资的优缺点是什么?
1、优点
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成本较低、融资的速度也较快,并且方式也较为隐蔽。
租赁优点在于企业可以不需要为购买运输工具进行融资,因为融资的成本是比较高的。此外,租赁很有可能使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最后,租赁可以增加企业的资本回报率,因为它减少了总资本。
2、缺点
债权融资缺点是当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或者企业的战略不具竞争优势时,还款的压力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租赁不足之处在于企业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是有限的,因为资产的所有权不是企业的。
负债有利于控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但企业利用负债融资也可能导致股东的“道德风险”,股东的这种“道德风险”行为主要表现在:
1、股东存在着将债权人的财富转移到自己手中的激励,手段有两种。
其一是利用股权政策逃债。在投资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股东及经营管理者可以将负债筹集到的资金作为红利支付的来源,分配给股东;而在投资政策可以变更的情况下,股东及经营管理者就有可能削减投资,增加红利。
其二是资产替代行为(assetsubstitutioneffect)。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经营管理者有可能在投资决策时放弃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项目而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从而产生替代行为,使债权人面临过大风险。
2、股东及企业经营者有可能出现因债务超过使股东放弃对债权人而言有利的项目的投资不足现象,从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
二、债券筹资的缺点:
1.财务风险较高。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到期日,需要定期还本付息,财务上始终有压力。在公司不景气时,还本付息将成为公司严重的财务负担,有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2.限制条件多。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较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的限制条件多且严格,从而限制了公司对债券融资的使用,甚至会影响公司以后的筹资能力。
3.筹资规模受制约。公司利用债券筹资一般受一定额度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流通在外的债券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
股权融资方式与债券融资方式优缺点比较
股权融资作为一种由企业股东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引进新股东的融资方式,其优势在于:取得比较大量的资金,不必还本付息,有利于企业的运营
其劣势在于:可能导致股东增多,企业管理方面分歧较大;在年末分红时,减少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进行股权融资的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这大大限制了非这两类企业的融资;在股东人数上有限制,限制了融资的金额;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在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限制了融资范围
关于债券,源于公司债,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公司通过证券发行,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整体发行,内容一律,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行
债券融资优势在于: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不限于股份公司可以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满足企业越来越多元化的融资要求防范由企业经营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通过负债的方式进行融资,不仅能够使企业放大销售增长所带来的企业盈利,还是企业合理避税的途径之一,债权人不参与管理有利于企业发展
其劣势是:我国企业最主要的债务融资途径是向银行贷款,但是向银行贷款需要足够的资产对债务进行担保,但资产是有限的,而且只能担保一次,由于基本账户限制制度的决定,融资渠道只能固定在一家银行。而且当债务到期时,无论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债务额度如何,都必须还本付息。这就导致了某些项目的中断与终止,阻碍了企业发展。
银行借款与信托借款比较
银行贷款和信托贷款在资金来源和融资机理方面是完全不同的。从表面上看,信托贷款和信贷贷款是有类似之处,但完全不是一回事。它门分别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金融实体
各自的业务范畴。
①贷款资金的来源不同:信托贷款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直接来源于投资者。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于各种负债和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贷款间接融资于企业。
②信托贷款与银行信贷的风险内涵差异:
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信托与银行对客户和业务的关注点大不一样,所以,风险监控差别很大,风险承担主体的差异是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最根本的区别。
银行作为贷款人和债权人,是所有风险承担的主体。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只要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做到尽职,信托贷款风险承担的主体是受益人,而非信托公司。
相比较银行来讲,信托公司不但在贷款业务规范与管理、贷款风险的识别与转移、风险防范措施、管理方式和资产保全等方面,尤其是在风险损失承担的主体上,差距甚大。在此类业务的实际运作中,银行对风险防范的能力和保证责任,都要大于信托公司,从防范信贷风险角度来看,这才是问题的焦点。如果说有问题的话,不仅在于规模的扩大,还在于风险的集中,这是应当约束的。
③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信托贷款的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三、金融市场与企业融资的关系是什么?
金融市场又称为资金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所谓资金融通,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调节资金盈余的活动,是所有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是各种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储蓄存单等。资金融通简称为融资,一般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也就是资金需求者直接通过金融市场向社会上有资金盈余的机构和个人筹资;与此对应,间接融资则是指通过银行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也就是资金需求者采取向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筹资。金融市场对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着直接的深刻影响,如个人财富、企业的经营、经济运行的效率,都直接取决于金融市场的活动。
企业融资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使企业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当资金短缺时,以最小的代价筹措到适当期限,适当额度的资金;当资金盈余时,以最低的风险、适当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从而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
企业融资一般是指非金融企业的长期资金来源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的方式总的说来分为两种:一是内源融资,即将自己的积累可供使用资金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另一种是外源融资,是指企业外部投资人或投资机构资金注入,将资金转化为股份的过程。企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能否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企业融资主要是指企业在金融市场上的筹资行为。因此,企业融资与资金供给制度、金融市场、金融体制和债信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