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策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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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第一条为加快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建设,提升既有多层住宅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在潍坊市中心城区的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含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4层(含)以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使用业主按35元/平方米补交,专项用于电梯维修和电梯设备更新改造;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维修和电梯设备更新改造费用从电梯使用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自主实施、政府指导、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政府、市属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增设电梯业主意见的征询和异议的协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加快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建设,提升既有多层住宅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在潍坊市中心城区的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含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4层(含)以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使用业主按35元/平方米补交,专项用于电梯维修和电梯设备更新改造;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维修和电梯设备更新改造费用从电梯使用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自主实施、政府指导、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政府、市属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增设电梯业主意见的征询和异议的协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