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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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因此,“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具体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1-08
物权法问题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房随地”“地随房”规则适用于哪些具体情形及其规范内容?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因此,“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具体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
您好能否再详细一点呢?
感觉还是不太理解
这个就是法律规定啊,原文就是这样。法律条文已经是最精简的状态了,没办法再详细了。
好的,麻烦您了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这一句您哪里不理解?
都是一些概念性的词汇,没有其他修饰。概念不懂的话,你告诉我,我帮你解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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