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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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好,根据目前法律规定,网络交易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产生主要是因为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导致事故和公害增多,危险增加,受害人证明侵权人有过错存在困难。为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预防事故发生,世界各国陆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互联网技术具有中立性,法律未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应在过错责任框架下讨论其责任。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14
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你好,根据目前法律规定,网络交易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产生主要是因为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导致事故和公害增多,危险增加,受害人证明侵权人有过错存在困难。为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预防事故发生,世界各国陆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互联网技术具有中立性,法律未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应在过错责任框架下讨论其责任。
(一)先行赔付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网络交易完全在线上进行,商品销售者与消费者没有进行面对面交易的机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为网络交易提供服务保障,在消费者受到损害时,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使消费者找到销售者进行索赔,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这些信息,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连带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知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将产品或者服务下架,对商家进行处罚或者注销商家,如果其不作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应与平台内服务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三)相应责任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相应责任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是一种连带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有可能是连带责任,也有可能是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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