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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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判定。判决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过法庭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作出的判定。因此,裁定与判决有明显的区别,其主要区别为: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目的是使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的进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通常只有一份判决,而一个案件有可能有几份裁定。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一、行政诉讼判决驳回起诉请求之后怎么办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请求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目的是使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的进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通常只有一份判决,而一个案件有可能有几份裁定。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一、行政诉讼判决驳回起诉请求之后怎么办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请求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