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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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特殊工种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法律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二、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年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
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并对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市局审批的次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退还给原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并简要说明不符合的理由。
六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第一、二项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八周岁,女年满五八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二、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年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
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并对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市局审批的次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退还给原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并简要说明不符合的理由。
六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第一、二项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八周岁,女年满五八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