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76条规定是什么
展开全部
法律分析: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基于小区共同管理的原则,哪怕是产权归属于开发商的车位,其权利的行使也是受严格限制的,必须首先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而不是用于营利。车位是一种使用目的受到法律严格约束的财产,不同于一般可以自由买卖、租赁的商品。明白了车位服务于业主的公共属性,有别于普通财产的排他性权利,也就该明白“只售不租”行为并不是在行使财产权,而是可能妨害了业主对于小区的共有、共管的权利。一些开发商出于尽快回笼资金的目的,对于明显不敷使用的车位标了高价,其实就是利用小区里的天然垄断地位坐地起价,在收取高房价之后向业主攫取第二遍利润。另外,开发商(前期物业)利用手中的小区管理权,通过不买车位就不让业主车辆进小区、提出畸高的租金等小动作逼业主就范,可以说,这样的做法本身就是市场失灵的产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基于小区共同管理的原则,哪怕是产权归属于开发商的车位,其权利的行使也是受严格限制的,必须首先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而不是用于营利。车位是一种使用目的受到法律严格约束的财产,不同于一般可以自由买卖、租赁的商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基于小区共同管理的原则,哪怕是产权归属于开发商的车位,其权利的行使也是受严格限制的,必须首先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而不是用于营利。车位是一种使用目的受到法律严格约束的财产,不同于一般可以自由买卖、租赁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