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手续如何办理
展开全部
农地转用的基本流程:
一、农用地转用要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年度规划,先到国土资源局、建设单位、规划单位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各项规划。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用于建设,根据建设部门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编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发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部门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三、用地单位持有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发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向建设部门、环境保护局等办理立项、计划、环境保护许可等手续,缴纳审查费用。
五、用地单位持有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年度规划,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为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用该农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补偿配置协议,按征用程序办理征用手续。
八、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出具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农用地转用要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年度规划,先到国土资源局、建设单位、规划单位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各项规划。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用于建设,根据建设部门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编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发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部门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三、用地单位持有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发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向建设部门、环境保护局等办理立项、计划、环境保护许可等手续,缴纳审查费用。
五、用地单位持有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年度规划,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为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用该农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补偿配置协议,按征用程序办理征用手续。
八、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出具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