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丢了怎么办

陈友联
2022-12-03 · 经济纠纷,婚姻家庭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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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一旦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补发手续,办理补发人寿保险合同手续时须携带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由投保人亲笔签名,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须填写委托授权书并携带受托人的身份证件。补办后的新人寿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
一、关于被保险人年龄误告带来的保险纠纷
《保险法》第五十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具体表现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在保险条款规定的年龄范围之外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的事故时,其年龄还受限制的阶段或已不在受限制的阶段,保险公司都无法按保险法的规定来处理,但按保险条款也难以解决,发生事故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是对意外伤害保险来说,许多险种的费率对年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收费标准,所以当误报年龄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是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受益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的。
二、违反诚信原则带来的保险纠纷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而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现实当中的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发生的纠纷有:
(一)、投保人不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而发生纠纷。具体表现有四种:1、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而发生的纠纷;2、误告。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而发生的纠纷;3、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的而发生的纠纷;4、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申报并有欺诈意图而发生的纠纷。
(二)、投保人不履行保证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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