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信息卡必须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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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必须办。在重庆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应当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机动车所有人可向全市任一车管部门进行申领,初次领取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和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自然失效后的换领,不缴纳费用。
法律依据: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必须办。在重庆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应当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机动车所有人可向全市任一车管部门进行申领,初次领取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和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自然失效后的换领,不缴纳费用。
法律依据: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