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契税2021年新规定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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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房产契税二套房新规:
1、个人购买的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并且含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进行征收契税,面积90平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2%。
2、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且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成都二套房契税2021年新规
成都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一套房和二套房契税2021年新规
一套房和两套房契税新规:
1、首套房缴纳规定: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减半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二套房缴纳规定:个人购买的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2%;
3、三套房缴纳规定:不论面积契税税率为3%。以上契税税率标准为住宅收费标准,如果是40年产权的商业,不管多大面积或第几套房,一律统一都是3%,但也有部分城市为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1、个人购买的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并且含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进行征收契税,面积90平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2%。
2、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且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成都二套房契税2021年新规
成都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一套房和二套房契税2021年新规
一套房和两套房契税新规:
1、首套房缴纳规定: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减半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二套房缴纳规定:个人购买的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2%;
3、三套房缴纳规定:不论面积契税税率为3%。以上契税税率标准为住宅收费标准,如果是40年产权的商业,不管多大面积或第几套房,一律统一都是3%,但也有部分城市为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