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采购和其他货物采购的区别
1个回答
关注
展开全部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15
车辆采购和其他货物采购的区别
从货物与服务的定义出发《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货物和服务从性质上看是不同的采购标的物。可以这样理解:货物一般指有形的产品,如电脑、家具、服装等,而服务则一般指向无形的产品或劳务,如软件编程、印刷、物业服务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进一步阐述了服务的范围,指出服务采购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自身需要的服务,同时还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公共服务产品可以根据其具体内容和形式分为基础公共服务、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公共服务等。基础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从事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等活动需要的基础性服务,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服务等。经济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及企业等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如科技推广、咨询服务等。公共安全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社会公共服务是国家为满足公民的生存、生活、发展需要的社会性直接投入,如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与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相比,公共服务产品的范围较为宽泛,有时甚至包括提供服务载体的采购,属于混合型采购。采购方式选取大同小异一是法定方式。《政府采购法》对于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都作了原则性规定,从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二条,用一整章较为详细地明确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以上采购方式除询价采购只能适用于货物采购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均能够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采购。二是行政法解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这是对《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解释,特别提示属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