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韩董庄乡土地三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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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原阳县韩董庄乡焦双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焦大正,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单福领,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营胄,男。
委托代理人付春香,女。
上诉人原阳县韩董庄乡焦双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焦双井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朱营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元月6日,朱营胄与焦双井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焦双井村委会将本村贾庄南坝北一块土地承包给朱营胄耕种,该地宽10米,北至大路、南至黄河沿,约5亩,承包费每年400元,承包期15年,承包费共计6000元。朱营胄已从2001年到2005年分五次将承包费交清。合同还约定如遇洪水灾害绝收,免收当年承包费。20022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6-18
原阳县韩董庄乡土地三调结果
亲,我想问问你土地三调是怎么回事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原阳县韩董庄乡焦双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焦大正,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单福领,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营胄,男。委托代理人付春香,女。上诉人原阳县韩董庄乡焦双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焦双井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朱营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元月6日,朱营胄与焦双井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焦双井村委会将本村贾庄南坝北一块土地承包给朱营胄耕种,该地宽10米,北至大路、南至黄河沿,约5亩,承包费每年400元,承包期15年,承包费共计6000元。朱营胄已从2001年到2005年分五次将承包费交清。合同还约定如遇洪水灾害绝收,免收当年承包费。20022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原阳县韩董庄乡焦双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焦大正,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单福领,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营胄,男。委托代理人付春香,女。上诉人原阳县韩董庄乡焦双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焦双井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朱营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元月6日,朱营胄与焦双井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焦双井村委会将本村贾庄南坝北一块土地承包给朱营胄耕种,该地宽10米,北至大路、南至黄河沿,约5亩,承包费每年400元,承包期15年,承包费共计6000元。朱营胄已从2001年到2005年分五次将承包费交清。合同还约定如遇洪水灾害绝收,免收当年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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